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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淋室检验规则-风淋室行业规范

点击次数:2015/3/28 13:27:21 发布时间:2435
风淋室检验规则-风淋室行业规范
1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
1.1 检验分类
    风淋室检验规则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详见表1。
表1 空气吹淋室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外观检验
5.1.1
7.1.1.1
2
喷口气流平均风速
表2第3项
6.3.2
3
噪声
表2第4项
6.3.3
4
照度
表2第5项
6.3.4
5
压差
表2第6项
6.3.5
 
6
泄漏电流
表2第7项
6.3.6
6
接地电阻
表2第8项
6.3.7
7
耐电压
表2第9项
6.3. 8
8
绝缘电阻
表2第10项
6.3.9
9
门连锁功能检验
5.1.4
6.3.10
10
包装运输试验
 
6.3.11
11
包装、标志
8.1、8.2
 
 
2 出厂检验
2.1 检验内容
    检验内容详见表4中的出厂检验项目。
2.2检验数量
应逐台检验空气吹淋室,并保存检验记录。
2.3 合格与不合格判定
按本标准7.1.1.2条规定项目的检验中,若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则判定该吹淋室出厂检验不合格。不合格的空气吹淋室应退回车间返修,经返修后的空气吹淋室应重新提交检验,直至合格。
2.4 检测报告
空气吹淋室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形式可参考附录A。出厂检验记录的形式可参考附录B。
 
空气吹淋室在下列情况者,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时;
产品结构和制造工艺、材料等更改对产品性能有影响时;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3.1检验内容
按本标准5.6条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内容详见表4中型式检验项目。
3.2 检验数量
在7.2 a)~c)情况下,型式检验只检验一台;在7.2 d)情况下,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2台/次。
3.3 合格与不合格判定
按本标准7.2.1.2条规定项目的检验中,若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则判定该空气吹淋室检验不合格。型式检验不合格时,除对空气吹淋室进行返修外,应对该生产周期内的产品进行检查与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重复发生。
防止不合格重复发生的相关措施得到落实后,应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3.4 检验报告
空气吹淋室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的形式可参考附录A。型式检验记录的形式可参考附录B。
 
空气吹淋室的型式试验和鉴定测定的受委托单位应拥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授权

原创作者:青岛润泽电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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